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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第一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4/12/18 09:17:07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有效掌握全國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及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流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且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為「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一百零三年已列管約三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家事業,上網申報率達百分之九十七,大幅提升事業廢棄物管制成效。
  為進一步掌握廢食用油清理流向,避免任意處理情事發生,爰擬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修正草案,於符合實務運作之情況下,研擬廢食用油各項清理流向皆應進行網路申報及申報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清理流向,考量部分小型清除機構常將廢食用油貯存至一定量後再交付予大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之實務運作,故新增規範清除者清運廢食用油時不受四十八小時內載運至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之時間限制,惟仍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清運情形。並規範清除廢食用油委託他機構清理時,應比照產源進行後段聯單申報。 (修正公告事項三)
二、考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刪除廢棄物清理機構,爰配合刪除相關用詞,藉資統一。(修正公告事項三及八)
三、考量清除廢食用油之實務運作,遞送聯單方式配合新增清運廢食用油者,不受四十八小時內送交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之時間限制,並新增採多段式清(轉)運或貯存之遞送方式規定。(修正公告事項五)
四、考量清除廢食用油之實務運作,新增規範清除非指定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若委託他機構清理時,應比照產源進行後段聯單申報。(修正公告事項八)



資料來源: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
參考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prelaw/prelaw.htm
如有空、水、廢、毒、噪、土壤汙染等相關法規之需求,請與本公司林小姐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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