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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保護部發布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訊息公開辦法

2015/03/13 09:17:13
1.執行環境資訊揭露之企業要求:辦法中明令「重點排污單位」需強制揭露環境資訊,其他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之企業則為自願性揭露。重點排污單位的認定依市級環保主管部門決定,認定標準包含
(1)排污量大
(2)具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等實驗單位、二級以上醫院、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等,容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之企業
(3)3年內發生較大的環境污染問題之企業
 
2.環境資訊揭露內容主要包含5項:
(1)企業基本資訊-企業簡介、經營生產與管理服務之內容。
(2)污染排放資訊-企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與分佈位置;排放濃度與總量、超標情形;主管機關核定之排放標準與總量等
(3)污染防治設施營運情況
(4)建設項目評價與環境行政許可情況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
 
3.環境資訊揭露方式:辦法強調資訊揭露管道應先考慮公眾資訊取得的便利性,強制要求於企業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當地報刊等公眾普及率高,資訊取得便利之管道。此外,企業可另依資訊特點,選擇下述1種或多種揭露管道。
(1)公告或公開發行的專刊
(2)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3)資訊揭露服務、監督熱線
(4)環境保護部相關資訊傳播平台
 
4.環境資訊揭露期程:辦法規定市級環保主管部門需於每年3月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相關企業需於3個月內完成資訊揭露。此外,若有新增或更新之資訊亦須於新增或更新日起的1個月內公布。
 
5.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若無按照辦法規定之資訊揭露內容、期程、揭露管道、內容不實等將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辦法除明令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之資訊揭露內容與責任外,亦鼓勵所有企業自願揭露如生態保育措施、污染防治、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等相關資訊。

全文詳情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
參考網站:http://proj.ftis.org.tw/isdn/News/Detail/AA23A151BD81FB7D?dataInde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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