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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

2015/07/02 15:42:29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為維護社會公益,配合政府嚴懲不肖廠商之政
策及更精進管理系統驗證制度與實務運作之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以更臻
完備管理系統驗證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及實務需要,修正得指定各類管理系統驗
    證之適用範圍及實施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加強驗證申請管理,明定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為申請管理
    系統驗證應填具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加強管理系統驗證廠商之管理,增訂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
    變更時應重新簽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強化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修正不符合驗證申請之駁回規定,包括
    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評鑑不符合驗證標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
    之重大違規廠商及一般廢止認可登錄廠商重新申請驗證之時限限制等
    規定,另刪除申請評鑑延展之規定,以提高各類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
    及實施嚴懲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加強驗證證書管理及實務需要,增訂標準檢驗局得調整證書有效期
    間,及經指定實施期間之驗證類別,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
    限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為強化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再追查相關規
    定之刪除,爰刪除未符合標準時辦理再追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七、為強化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增訂管理系統驗證適用範圍經指定修正
    時,應於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為強化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停止受理經評鑑未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
    申請複評,另因合併有關前揭廠商之處置規定至本辦法第七條,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
九、近來食品重大事件不斷發生,為加強驗證廠商管理及提高驗證品質,
    爰刪除再追查之規定,並增訂辦理不定期追查、加強抽樣、強化廠商
    原物料源頭管理及相關紀錄抽查等規定,及因應實務需要,修重大事
    件相關處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為加強驗證廠商管理及強化管理系統驗證之品質,修正受勒令停工或
    停(歇)業處分廠商備查之期限、縮短停工或停(歇)業備查期間與
    取消延展,及增訂廠商應申請復工復業追查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五條)
十一、因應近來食品重大事件不斷發生,為維護社會公益,配合政府政策
      實施嚴懲不肖廠商處理機制,及配合本辦法其他修正條文,爰修正
      增訂相關之廢止認可登錄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二、被撤銷或廢止驗證廠商重新申請驗證時限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
      八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八條)

1040518修正「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詳情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
參考網站: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00120002900-1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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