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2015/09/01 10:05:50
環保署於104年8月31日修正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本次增訂30項48種有害健康物質,以降低事業排放之放流水對水體環境之衝擊,強化廢水的風險管理。任何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各該管制標準者,將科處刑責。環保署於104年8月31日修正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本次增訂30項48種有害健康物質,以降低事業排放之放流水對水體環境之衝擊,強化廢水的風險管理。任何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各該管制標準者,將科處刑責。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之公告移列為第36條第3項,同時基於本公告自91年8月30日修正,迄今已逾12年,因期間陸續訂定或發布若干特定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中,已增訂特定有機物、重金屬等管制項目,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案之特定污染物質明確,及產業製程原料具毒性化學物質或致癌性之物質,已對人體健康之危害具一定程度之影響,現行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已明顯不足,有檢討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之必要,以降低廢(污)水對環境之污染風險和環境累積性。
本次修正後,總計新增30項(48種),修正5項項目名稱,共計60項(95種)有害健康物質,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名稱之修正,將「氟化物」修正為「氟鹽」、「有機汞」修正為「甲基汞」,「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和「除草劑」明確標示所含括之化合物。
二、銦、鎵和鉬等3項金屬為特定產業製程化學品,且對人體健康具有危害性,爰增列為有害健康物質。
三、增列具毒性化學物質、致癌性特性等對人體健康具危害性物質,包括鈷和鈹2項金屬,以及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乙苯、1,2-二氯乙烷、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硝基苯、三氯乙烯、總酚、甲醛、總毒性有機物、總三鹵甲烷、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烯、戴奧辛、對-二氯苯等22項(40種)有機物。
四、考量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污染事實明確,爰將該廠址地下水曾檢出超標之1,1-二氯乙烷、順-1,2-二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等3項化合物增列為有害健康物質。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正,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督促業者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全文詳情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參考網站:
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40901095220
如有空、汙、廢、毒、噪、土壤汙染等相關法規之需求,請與本公司林小姐聯繫。
寰勁科技有限公司
電話:02-2392-1056
傳真:02-2395-8056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之公告移列為第36條第3項,同時基於本公告自91年8月30日修正,迄今已逾12年,因期間陸續訂定或發布若干特定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中,已增訂特定有機物、重金屬等管制項目,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案之特定污染物質明確,及產業製程原料具毒性化學物質或致癌性之物質,已對人體健康之危害具一定程度之影響,現行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已明顯不足,有檢討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之必要,以降低廢(污)水對環境之污染風險和環境累積性。
本次修正後,總計新增30項(48種),修正5項項目名稱,共計60項(95種)有害健康物質,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名稱之修正,將「氟化物」修正為「氟鹽」、「有機汞」修正為「甲基汞」,「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和「除草劑」明確標示所含括之化合物。
二、銦、鎵和鉬等3項金屬為特定產業製程化學品,且對人體健康具有危害性,爰增列為有害健康物質。
三、增列具毒性化學物質、致癌性特性等對人體健康具危害性物質,包括鈷和鈹2項金屬,以及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乙苯、1,2-二氯乙烷、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硝基苯、三氯乙烯、總酚、甲醛、總毒性有機物、總三鹵甲烷、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烯、戴奧辛、對-二氯苯等22項(40種)有機物。
四、考量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污染事實明確,爰將該廠址地下水曾檢出超標之1,1-二氯乙烷、順-1,2-二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等3項化合物增列為有害健康物質。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正,可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督促業者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全文詳情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參考網站:
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40901095220
如有空、汙、廢、毒、噪、土壤汙染等相關法規之需求,請與本公司林小姐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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