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碳足跡查證聲明有效期間認定方式
2010/10/26 16:47:02
目前國內各查驗機構核發產品碳足跡查證聲明書有效期間之起始日期認定並不一致,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度第5次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查核小組會議」決議,查證聲明書之有效期限應與UKAS規範相同,以產品生產製造開始之數據蒐集期間的最後一天起算,確保數據品質。
資料來源:台灣產品碳足跡資訊網
參考網址:http://cfp.epa.gov.tw/carbon/defaultPage.aspx
資料來源:台灣產品碳足跡資訊網
參考網址:http://cfp.epa.gov.tw/carbon/defaultPag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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