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擬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5條
2011/07/18 11:43:10
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經總統令增訂第34條,規定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之規範。
現行「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遇有超負荷之申請測試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一定地區進口一定廠牌及車型年之低污染使用中汽油汽車者,準用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方式辦理,不須再逐車測試;為符合空污法第34條增訂需逐車完成檢驗之規定,且須考量當檢驗測定機構遇確有超負荷之申請測試量時,為紓解測試容量不足,鼓勵業者引進低污染車型,符合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行政院環保署擬修正該審驗辦法第15條第2項,增訂車型及逐車檢測方式為公告項目。
環保署表示,該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公告於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建言,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空氣污染改善議題,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Email:wcchen@epa.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參考網站:http://www.epa.gov.tw/
現行「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遇有超負荷之申請測試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一定地區進口一定廠牌及車型年之低污染使用中汽油汽車者,準用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方式辦理,不須再逐車測試;為符合空污法第34條增訂需逐車完成檢驗之規定,且須考量當檢驗測定機構遇確有超負荷之申請測試量時,為紓解測試容量不足,鼓勵業者引進低污染車型,符合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行政院環保署擬修正該審驗辦法第15條第2項,增訂車型及逐車檢測方式為公告項目。
環保署表示,該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公告於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建言,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空氣污染改善議題,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Email:wcchen@epa.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參考網站:http://www.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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