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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新版RoHS指令(RoHS II)

2011/08/09 11:18:58
歐盟於2011年7月1日發布新版RoHS指令(2011/65/EU),亦稱為RoHS II指令。
RoHS指令修訂案於修訂過程中各界意見分歧較大,因此修訂案的公布時間一延再延,特別針對是否擴大產品範圍和受限物質的範圍,歐盟內部包括委員會、歐洲議會、理事會、業界、NGO等都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該修訂案與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 擴大產品管制範圍:將所有的電子電機產品都涵蓋在指令管制範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由原本「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資訊及電信通訊設備」、「消費型設備」、「照明設備」、「電機及電子工具(大型固定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閒及運動設備」、「自動販賣機」等8大類產品,擴增「醫療器材」、「監控儀器」、「其他電子電機產品」為11大類電子電機產品,與WEEE指令管制範圍一致。但有給予新加入之「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一段過渡緩衝期,並針對這2類產品新制定出20項的排外項目(列於附錄IV中);
2. 化學物質管制的範圍未擴大,維持原有6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修正案提出4項物質(六溴環十二烷(HBCDD)、鄰苯二甲酸二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及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已被確定有潛在環境風險,因此被列為優先評估項目,未來不排除會被列為管制之禁用物質;
3. 規範製造商之責任與義務:刪除原指令對「生產商(producer)」的規定,新增「製造商(manufacturer)」、「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進口商(importer)」及「經銷商(distributor)」之定義,並對其職責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範;
4. 規定產品上市前須進行產品符合性宣告、準備CE聲明、貼附CE標誌及符合CE標誌之相關事宜。並需準備符合性技術文件備查,以確保產品確實符合RoHS指令,且產品上市後需保存相關技術文件 10 年。
該修訂指令將在發布後20日起生效,且規定會員國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將其轉化為國內法律。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
參考網站:http://proj.moeaidb.gov.tw/isdn/News/news-more.asp?nplSi4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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